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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04-12 生效日期: 2014-04-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安部令第131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1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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