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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浮山绿化管理和生态保护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12-31 生效日期: 2014-12-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浮山绿化管理和生态保护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浮山绿化管理和生态保护的决定


青人发〔2015〕3号

2014年12月3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浮山绿化管理和生态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绿线保护范围
浮山绿线保护范围包括浮山、徐家东山、凯旋山庄北山、麦岛小北山四部分。其中,浮山为银川西路以南、梅岭西路以北、苗岭路以西、宁德路以东所围合的范围;徐家东山为旌德路及银川西路以北、福州北路以东、华泰汽车城及同安路以南、劲松三路西侧香山美墅以西所围合的范围;凯旋山庄北山为凯旋山庄与荣美御园北侧山体范围;麦岛小北山为亚麦山城围合山体范围。浮山绿线保护范围用地面积共计698.98公顷。(详见浮山全域绿线保护范围图)
二、保护措施
浮山绿线保护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浮山绿线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浮山生态公园。公园的规划建设要充分体现浮山的社会公益属性,突出对浮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公园的规划建设要因地制宜,严禁大开大挖和过度的人工化建设;除必要的基础设施、景观和生态保护设施外,严禁新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配建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市人民政府要在保护浮山生态资源环境和确保防火需要的前提下,开展绿线保护范围内的坟头整治。绿线保护范围内严禁违规新建、扩建坟墓;严禁买卖墓地;违规新建、扩建的坟墓,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限定的时间内清理。
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解决浮山建设的有关问题。原规划批准的公益性项目,主体已建成的部分,其公益性用途不得改变;其余未建部分停止建设,土地收回并恢复为生态绿地。其他未建项目不再建设,土地收回并恢复为生态绿地。出租的场所,要限期收回。绿线保护范围内的非生态公益性项目,按照近限远迁的原则逐步恢复为生态绿地。
三、建立有效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浮山管理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要把浮山生态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工作列为对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履行浮山管理保护和公园建设的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四、认真抓好决定的落实
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决定及市十四届、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浮山管理保护专项工作报告相关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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