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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14 生效日期: 2009-04-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白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杨亚杰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白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种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地方、市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等。。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的规章制度;负责向建设单位拨付纳入财政管理的基本建设资金;负责管理纳入专户管理的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负责管理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和审批建设单位财务决算;负责统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坚持按基本建设支出计划、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进度和各种来源的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进行拨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帐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存储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借)款;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基金;
    (三)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
    (五)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储,并接受财政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款账户,对由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收入进行自筹基本建设的,要将资金划入市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存款”专户。
    (三)使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借)款、财政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应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请领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和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存款专户所发生的存款利息,必须上交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管理费用支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存款利息,年末一律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审核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预算外(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和“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预算外(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审核坚持“先存后审、先批后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各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理、真实。对预算内资金列为预算外,经费开支用于基建项目,乱集资、乱拆借等资金来源不合法,不真实和不按规定用途支用等违反财经法纪的作为,不予以审批,并要求其按有关规定纠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完预算外资金存款后,到市财政部门领取《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各建设单位要如实填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反映建设单位近期资金情况的证明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审查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情况。
  第十四条 对“拼盘”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对配套资金的来源情况进行审核,具体审核方式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中心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要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由财政部门确认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四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是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依据。凡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都应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办理拨款,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与计划确定的数额和用途一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或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外(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或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提供项目设计任务书;
    (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四)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六)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相关的报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委托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中心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以及实行招投标项目(50万元以上)的标底造价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结论文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经审查批准的工程预算或标底造价是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制的《基本建设拨款申请书》或《预算外基本建设拨款申请书》,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分次拨款;用于归还工程欠款的项目,可以采用一次性拨款;对于“拼盘”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其他配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可按工程进度的投资比例拨款。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市财政部门预留有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金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市财政部门再将保证金拨付给建设单位,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第五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在办理拨款业务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按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不准将上级财政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纳税缴费和会计信息质量真实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投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总监,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基本建设的计划、设计图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财政部门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对市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资金,并按市财政部门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市财政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收回所拨资金或暂停拨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对擅自改变设计,提高建筑标准,造成资金浪费的,建
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收受施工单位回扣等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超过概算的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概算调整,在概算调整前暂停其拨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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