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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 2003-02-1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琼工商广字[2003]2号

各直属工商局,各市、县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已严重扰乱了我省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我省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卫生局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的内容及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对策,制定切实可行性的方案,进行一次为期半年的声势浩大、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整治医疗广告市场的行动,并将长期坚持下去。 
  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充分发挥基层的作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本辖区内,认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强化监管力度。同时,要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地会同卫生等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紧密配合,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及时查处,大胆办案。 
  各市县卫生局要将《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医疗机构,要按《通知》的要求,严格把好医疗广告审查关,对违规医疗广告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立案调查,从严执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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