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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5 生效日期: 2009-09-25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高技术产业结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保市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闽发改政策〔2006〕571号),并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安排市财政预算内基建拨款(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包括:

(一)市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市级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

(三)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四)6?18促进项目成果转化项目;

(五)其他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确定年度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筛选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批复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协调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向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报送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审计部门的中期审查、稽察、后评估和审计、检查等;

(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提出当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安排原则、重点方向、申报条件、补助资金安排方式等,通过报纸、市发展改革委网站等渠道发布通知。

第七条 各区(发改局)和火炬高新区(经发处)通过各自渠道转发通知,并具体组织辖区内项目单位申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送所在区(发改局)或火炬高新区(经发处);

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将材料汇总后按一式3份的要求统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对基本符合条件但附件不完整的项目材料,可要求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不符合主要条件的项目材料,予以退件处理,并将审查情况集中反馈给各区(发改局)和火炬高新区(经发处),再由各区(发改局)和火炬高新区(经发处)转发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报告。

财政补助资金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集中评审、书面评审、自行评审和简易评审等形式。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按所涉及领域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项目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参加答辩的应当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各区(发改局)和火炬高新区(经发处),赴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对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资金筹措、项目进展等情况是否一致,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取消项目参审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专家组咨询意见和调研意见完善资金申请报告;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相应调整项目备案等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评分采取综合评分,其中专家组咨询评分和和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评分各占50%。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综合评分情况,明确列入补助资金计划的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并以市级基本建设计划文件形式下达至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市财政预算内基建拨款可采用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下达。

第十九条 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跟踪落实列入计划的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单位同时提交进度有效证明材料。

补助项目凭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发票),贷款贴息项目凭银行借款凭证。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生产设备和检验、测试仪器,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应对补助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合理使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和做好对补助资金使用的中期审查、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系统定期填报项目建设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动建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中期审查。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方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通过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按《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计委关于下发〈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计高技〔200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附件:

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申报日期:二00X年X月X日

资金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1、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3、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内容、规模,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以及形成的生产能力等。

4、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投资估算表)、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5、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6、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7、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8、资金申请报告附件应当包含:

① 银行承贷证明(市分行以上)文件;

② 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③ 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④ 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⑤ 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⑥ 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产品等);

⑦ 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⑧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⑨ 其它。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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