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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7 生效日期: 2007-08-17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7]9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职工档案是取得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记录劳动过程的重要凭证,是全面考察职工的重要依据,做好职工档案保管工作意义重大。近年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但少数托管机构也存在着内部管理混乱、接受档案容易转出难、拖延缴纳社保基金、甚至涂改档案等问题,有的私有组织、民间组织或挂靠、借用档案管理资质违规开展职工档案托管业务,给职工档案管理造成隐患,职工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省厅决定对从事职工档案管理的受托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冀劳社办[2005]18号文件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企业职工档案受托机构的范围。对已破产、关闭的企业,以及企业下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档案代理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保管,个体中介组织、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承担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具有代存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机构、组织,不得对外借用档案保管资质或允许其他机构、组织挂靠开展职工档案保管业务。
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档案代理机构、企业劳动工资部门需要承担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的,应经工商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验收合格并签订《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按规定承办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业务。
三、承担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机构、组织须具备档案保管的硬件条件与安全措施,选配政治素质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职工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职工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接受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职工档案安全。对违反规定,擅自涂改、圈划、抽取、撤换职工档案内容的,立即调离工作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立即对所辖区内从事企业职工档案代理业务的机构、组织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不具备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机构、组织,其所存职工档案移交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档案代理机构保管。
五、经清理整顿,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与具备职工档案代管必备条件的机构、组织重新签订《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并向社会公示。今后每年要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续签协议。凡未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的机构、组织,不得从事职工档案保管业务。
六、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的情况报告及统计表报省厅劳动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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