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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徽县环境污染和静宁县土地违法案件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4 生效日期: 2007-08-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7]1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近日,省政府对徽县水阳乡部分群众血铅超标和静宁县县城东拓工程违法用地两起案件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6年3月至8月,徽县水阳乡新寺村、牟坝村、刘沟村共查出368人血铅超标。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联合调查组调查认为,这次血铅超标事件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自1996年建成到2004年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长期不按规定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徽县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和发展计划局、陇南市环保局等部门及主要领导,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2年至2006年间,静宁县在实施县城东拓工程建设用地上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一是以租代征,违法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二是未批先用,先用后批。三是非法供地,违规出让土地。四是县政府未认真履行已签订合同,损害群众利益。五是边整边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不到位。六是征地方案未实施,补偿安置方法不当。七是漠视群众合理诉求,对上访问题重视不够。静宁县县城东拓工程建设违法用地问题是一起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边整边犯的典型案件。
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研究,省政府2007年5月28日常务会议决定,分别对两起案件作出如下处理:
1、对徽县水阳乡部分群众血铅超标问题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原经理、董事长冉宏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人。给予陇南市人大办公室调研员、原陇南行署环保处副处长杨建勇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陇南市人大办公室调研员职务处分;给予陇南市环保局环境管理科科长肖渭秦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陇南市环保局调研员、原陇南行署环保处处长陈豪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徽县政协副主席、县委统战部部长、徽县原计委(发展计划局)主任(局长)马志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徽县经委主任、经贸局局长张新安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陇南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徽县人民政府原县长陈荣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徽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王瀚东党内警告处分。
(3)进行组织处理8人。对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徽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赵卫,徽县原经委主任张振杰,庆阳市委常委、秘书长、徽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王剑英,康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徽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张启仁,徽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张顺生,陇南市政协秘书长、原陇南行署经贸处处长周洪,省有色金属勘探局副局长、陇南市原副市长范本彦,省文史馆馆长(党组书记)、陇南市原副市长刘醒初等人,指出问题,免予处分。
(4)其他处理4人。对甘肃省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常宏、主管副所长魏群、《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白书明以及参与编制报告书的王海生作进一步调查,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2、对静宁县县城东拓工程违法用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责令静宁县限期纠正违法问题,依法规范用地行为。
(2)对9名责任人的处理。
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人。给予静宁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忠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静宁县建设局原局长王志高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庄浪县委书记、静宁县委原书记、县人民政府原县长张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许富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平凉市科技局副局长、静宁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景笙芳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泾川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静宁县委原常委、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李旺军行政记过处分。
②给予组织处理3人。对平凉市委常委、秘书长、静宁县委原书记李雪峰,平凉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静宁县人民政府原县长毛文平进行诫勉谈话;对静宁县人民政府县长陈铎免予处分,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徽县环境事件和静宁县县城东拓工程违法用地问题,是我省近年来发生在环保和土地领域两起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错误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这两起案件为鉴戒,切实从中吸取教训。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又好又快发展的本质要求,也要靠求真务实的作风来保证。徽县环境污染和静宁县土地违法案件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而是急于求成,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群众利益,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两起案件的错误告诫我们,如果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不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要付出沉重代价。对此,各级要从这两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充分兼顾经济利益与群众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立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本着量力而行、科学求实的原则搞建设、谋发展,不提脱离实际的口号,不干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事情,尤其是决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以实际行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关注民生、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从1996年建成到2004年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长期不按规定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污,造成了徽县水阳乡368人血铅超标,但却没有引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静宁县在与群众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明确承诺在相关区域给村民预留50亩宅基地,但政府违反合同约定,将留给村民的部分宅基地出让给了开发商;群众到县政府上访9天,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导致上访逐步升级。两起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政府和有关领导对群众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吸取这两起案件的教训,组织引导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事关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极端重要性,认真检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树得牢不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没有。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的观点,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从根本上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紧迫的现实困难和问题。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民主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迁就,对群众合理诉求麻木不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良好的党群政群干群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如果法制意识不强,政策观念淡薄,就很难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就可能使上级的规定指示要求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变通、走样,依法行政和建立法制型政府、法制型社会也可能成为一句空话。静宁县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县政府两任县长先后与村社违法签订了14份、1017.063亩(经实测,圈占面积1040.75亩)土地租赁合同。徽县政府、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和发展计划局、陇南市环保局等部门及有关人员,对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长期不按规定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的问题,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违法企业的行为未得到有效监管和制止。两起案件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制意识淡薄,政策法规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此,各级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认真检查工作中是否存在法制意识不强,政策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从强化法治观念入手,严格按照建设法制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诚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明确界定各自的权责,自觉依法履行工作职能,做到政府依法决策,领导依法指导,部门依法办事,工作依法运转,以实际行动促进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
四、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配套措施是各项工作有序运转的基本保证,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做支撑,政策制定得再好也难以得到贯彻落实。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环保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静宁县县城东拓工程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出让没有一套健全的制度,决策和运作程序不规范,应按招拍挂方式供地的未实行招拍挂,应由国地部门供地的县建设局也在供地,划拨供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不严,标准不一。两起案件警示我们,如果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措施不严格,管理不规范;职责错位,权责不清,就很难使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也很难避免工作中不出现偏差和问题。因此,各级要切实从中吸取教训,认真检查工作中是否存在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的现象,坚决纠正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和部门职能缺失等问题。要明确职责,转变职能,建立健全按制度管人、按程序审批、按规矩办事、按措施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机制、措施,防止和克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这次通报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开展作风教育,引导大家牢固树立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自觉贯彻省委提出的"五鼓励、五摒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强法制教育,组织引导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克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环境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回头看",认真自查自纠,坚决依法整顿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市场,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确保我省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序进行,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监察、环保和国土部门要建立问责制度,严肃查处各种环境污染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特别是对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法违纪违规的,不管是哪一级、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切实保护好土地、矿产和环境资源。

二○○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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