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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7]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畜牧生产和消费大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当前生猪生产滑坡、市场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过快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负担60%,省级负担15%,市级负担15%,县级负担10%(扩权县省级负担30%,县级负担10%)。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养殖户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负担50%,省级负担15%,市级负担10%,县级负担5%(扩权县省级负担25%,县级负担5%),养殖户(场)负担20%。省财政厅会同省保监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省保监局要加强对生猪保险的监管和协调,有关保险机构试点公司要按照国家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扩大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以规模化养殖户和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加快生猪良繁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的扶持政策。在生猪主产县加快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积极落实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的政策,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实行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的政策,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充分调动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措施,大力推行健康养殖模式,发展标准化规模饲养,改变生产条件,改善养殖环境。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减少疫病发生,提高生猪生产能力。按照国家政策,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户(场)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良种繁育、饲料生产、防疫服务、屠宰加工、销售储备等各环节的扶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生猪养殖户(场),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充分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以及银(社)团贷款等方式,对各类养殖户(场)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扶持受灾养殖户(场)恢复生产能力,对因遭受疫情导致拖欠贷款的生猪养殖户(场),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和农业保险业务机构的合作,扩大生猪生产类贷款的担保保险业务范围,解决养猪"贷款难"的问题。各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防疫服务体系
(一)切实搞好生猪防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强制扑杀标准及负担比例给予养殖户(场)补助。所需疫苗和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县政府要将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供应。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供应工作,加强对疫苗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强化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猪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各市、县要制定和完善防控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程序,组建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演练,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器材、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做到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农业部门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各设区市特别是石家庄、唐山等大中城市,要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调节,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双节"猪肉供应。商务部门要加强产销衔接工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交通部门要制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积极推进生猪及其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增强冷鲜(冻)猪肉供应保障能力。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45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依法依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督工作,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商务部门要深入开展畜禽定点屠宰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进入市场。工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猪肉加工、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加强对流通环节猪肉质量的监管,严厉查处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集中清理整顿生猪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级政府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标准,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从2007年8月至12月,对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加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拨付。教育部门要配合商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大中专院校饮食物资定点直供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补助期限为2007年9月至12月,普通本专科学校补助面为22%,中等专业学校补助面为90%,所需资金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地方负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五、进一步完善全省猪肉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省与市相结合,以市级储备为主,省级储备为辅的地方猪肉储备制度。猪肉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储备品种实行生猪活体与冷鲜(冻)猪肉相结合。各市要建立必要的猪肉储备,储备规模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按保证本地城市人口7天的消费量测算确定。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省市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保证供应。
六、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统计部门要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生猪生产定点调查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猪市场生产和供应情况,做好产量预测分析,及时引导生猪生产。商务部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重点强化日报制度,搞好预测预警。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成本调查方法,加强对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户(场)的成本调查,强化对生猪生产、屠宰、零售等环节数量和价格的全面监测统计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变动和质量安全等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宣传生猪生产、供应等方面的好典型、好做法,防止不当炒作,绝不给错误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制定落实促进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稳定市场供应。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工商、物价、质监、统计、银监、保监、宣传、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尽快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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