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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小型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1 生效日期: 2008-02-21
发布部门: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琼质技监量[2008]2号

各直属局,省计量测试所:
为了切实减轻农贸市场内个体经营者(含流动摊位)的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免收农贸市场内个体经营者小型衡器的计量检定费,检定费用列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预算(见附件),省局根据各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的检定工作量将费用划拨给各单位。
农贸市场小型衡器实施免收计量检定费后,为确保农贸市场使用的小型衡器的受检率,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改变原来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的管理方式,应注重引导农贸市场主办者提高计量法律意识,遵守《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同时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清除管理盲区。
二、各单位应加大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的监管力度,做好农贸市场内小型计量器具的登记备案工作,采集的信息应真实、齐全,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检定工作应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适当简化检定程序,凡检定合格的,在计量器具的醒目地方粘贴强检合格证即可,不必每台计量器具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的,在修复后能够正常使用的,应尽量帮助使用者修理,修理费用按规定收取;不能修复和人为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应予没收处理,杜绝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农贸市场内使用,确保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所有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后,必须在计量器具示值可调部分或可拆卸之处加铅封,尽量避免人为的作弊现象发生。
四、各直属局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凡检查到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应严格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五、农贸市场以外的(不属农贸市场管理者管辖的)小型衡器的检定费按原规定收取。
六、对农贸市场内使用的小型衡器每年实施检定后,应将检定结果及数量按附表进行汇总,经农贸市场经营者盖章确认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和11月20日之前报省局计量处,经省局审核后,按照各单位的实际工作量划拨检定费用,此检定费按非税收入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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