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5-10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市区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汕头市市区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的管理,建立良好的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道路清洁作业,厕所卫生保洁及化粪池(管道)清通,楼宇清洁服务等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是市区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资质审核认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专用工具、车辆等设备和设施; 
  (三)有与经营性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对固定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质标准的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凡需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对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 条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发给《汕头市市区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资质认定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 条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认定为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资质不合格,并对此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资质认定书》实行年度检审制度。 
  凡取得《资质认定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检审期间将经营服务项目、设备、设施、人员变动等情况报主管部门检审。经主管部门检审合格的,可以继续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检审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应向被检审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告知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主管部门收回《资质认定书》。 

    第七条   取得《资质认定书》的单位和个人因故终止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业务时,应于终止业务后一周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注销《资质认定书》手续。 
  取得《资质认定书》的单位和个人变更法人、单位名称及办公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天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资质认定书》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类别的,应重新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第八条   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书》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 
  (二)申报资质认定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本规定办理《资质认定书》年度检审,或变更登记、注销手续的; 
  (四)不遵守有关服务规程,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符合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的; 
  (五)伪造、涂改、出让、借用《资质认定书》的。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资质管理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