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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 2001-02-07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上报的《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七日 
 
 
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管理办法》在我市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成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禁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玉坤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梅国玮市环保局局长 
  张光兴市法制局局长 
  成员:段永明市环保局副局长 
  畅定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孙启元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沈正光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德云市城建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刘鸷市经贸委科技处处长 
  赵明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田丽宏市财委市场贸易处副处长 
  吴修能市卫生防疫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段永明兼 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1-2人参加。 
  二、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监督、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各有关部门及1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对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禁白”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导职责及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第26号令具体运用问题的解答;负责全市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生产企业的登记管理,提出可自然降解塑料袋销售企业初审意见;对市属以上生产塑料袋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县属塑料袋生产企业;对企业生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为依法查处。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政府令的立法解释工作;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塑料生产企业的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并对其生产、销售的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技术质量检验,出具物理性能有关检验报告,为登记管理提供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市属分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有证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商场(店)、农贸市场内生产、销售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监督管理;根据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对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生产、销售企业(户)实施工商登记;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贸主管部门、市场开办单位对商场(店)、农贸市场内经营和使用塑料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查处。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组织市、县(市)区城建监察队伍对辖区内各类商场(店)、农贸市场外的各类商业经营活动中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监督、管理与查处。 
  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对可自然降解食品袋的卫生检验,提供生产可自然降解食品袋企业卫生检验报告。市卫生监督大队负责对本市饮食业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监督、管理与查处。 
  市财委(部门):负责对所属商贸企业进行宣传、指导,督促销售、使用可自然降解食品袋及包装物(商品原包装物除外)。 
  市计委(部门):负责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新、扩、改建项目立项报告的审查(备案)把关。 
  市经贸委(部门):负责对生产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指导、扶持生产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包装物)的企业,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所属环保、市容管理、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经济、财贸管理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和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人民政府令的行为;发动群众自觉使用可自然降解塑料袋,抵制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三、实施时间及要求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1年2月10日至28日。主要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新闻办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通告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由市新闻办负责,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二是动员全市各新闻媒介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由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宣传材料,在我市各报刊、广播电视刊登、播发市政府令及有关宣传资料;三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应宣传动员活动,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广泛宣传治理“白色污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社会关注“白色污染”,人人动手治理“白色污染”,为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工作奠定基础。 
  各塑料生产企业做好转产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技术、生产准备。市有关部门建立一整套销售网络,准备充足的货源,以满足市场对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需求。 
  (二)检查阶段:2001年3月1日-3月30日。由市“禁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开展综合检查,查处违反通告的行为,没收不可降解塑料袋,并对生产、销售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经销商予以警告或处罚。具体步骤为:3月1日至15日,由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对本市塑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责令仍在生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企业停产或转产,同时查封库存的不可降解塑料袋。3月15日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容管理局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对市场、商场(商店)及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没收、封存不可降解塑料袋。 
  (三)正常管理阶段:2001年4月1日起,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对不可降解塑料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人民政府令的行为。市属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政府令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防止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回潮”。 
  四、有关规定 
  1、违反市人民政府令,在规定时间内仍然生产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由环境保护部门没收所生产塑料袋,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市人民政府令,在规定时间内,仍然在销售和经营销售活动中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类商场(店)、农贸市场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所有违章物品,对责任人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商场(店)、农贸市场外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建设监察部门依法没收违章物品,对责任人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对销售单位可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市卫生监督大队对饮食行业经营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进行查处。 
  3、县(市)区有关部门参照上述条款实施处罚。对在市场外租房囤积、批发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没收所有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4、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办理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环保登记,必须出具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市卫生防疫站食品包装卫生检疫报告、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生物降解检测报告,方可予以环保登记。办理工商登记时,必须出具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登记手续,方可予以工商登记。 
  5、通过登记的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生产或销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容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6、违反市人民政府令,不经市环保局和市工商局进行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视为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由环保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章物品,并处予200元至5000元罚款。 
  7、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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