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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 2000-02-18
发布部门: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办发[2000]6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总工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全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合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外商投资企业,下同)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之一,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 
  2.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就是要在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坚持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效措施。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是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职工的神圣权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所有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并积极探索其他实现形式。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包括:(1)听取和讨论本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决定本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3)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4)评议和监督本公司领导人,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建议。(5)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6)听取和审议厂务公开的有关事项。(7)法律和上级规定的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5.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公司制企业,应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行使以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1)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5)组织职工听取和审议厂务公开的有关事项。(6)法律和上级规定须经全体职工讨论或者决定的事项。 
  6.国有中小型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放开搞活的形式,都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实行租赁、承包的小型国有企业,要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依法保障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要继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民主评议、测评企业领导人等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7.由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所有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和吉劳力字[1999]4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增进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8.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但其标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集体合同条款的标准可高于《劳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困难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亏困企业,可重点就职工关心的最低工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集体合同标准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签订集体合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针对某些具体事项签订单项或多项集体协议或形成协商会议纪要,并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待企业条件成熟后,向集体合同过渡。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保证其履约兑现。 
  9.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并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或行业,在组建基层联合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四、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测评和民主选举企业领导人制度 
  10.国有企业都要继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领导人民主评议、测评制度,并根据评议、测评的结果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用的建议。各级干部主管部门要把民主评议、测评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11.有条件的国有中小企业特别是长期亏损的企业,可根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由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企业领导人。未实行民主选举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任职(聘任)或罢免前,其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应事先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做到群众民主推荐、组织考核、上级任命相结合。 
  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 
  12.实行厂务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坚持和完善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按照吉纪发[1999]4号文件的规定,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13.实行厂务公开,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紧紧围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职工关。动的热点问题,企业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和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 
  14.实行厂务公开,要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辅之以其他形式。要做到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时间规范有序,严禁图形式,走过场。 
  六、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5.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必须有本公司的职工代表参加。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都应有本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是否选举职工代表,由公司章程规定。 
  16.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可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17.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数量,具体数量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因其履行职务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18.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七、建立职工持股会 
  19.职工持股会是依托于公司工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吉政办发[1997]35号文件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由持股职工全权委托,专门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处理持股会内部事宜和收益分配,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群众组织。 
  20.职工持股会适用干股份有限公司和多元股东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由持股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经理事会同意,理事长可由本公司工会主席兼任。理事会成员可由专职人员组成,也可与工会成员相互兼职。 
  八、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21.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1997年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努力。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 
  22.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切实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健全组织机构,选派得力干部从事该项工作,做到组织、思想、工作三落实,使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3.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力。非国有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职工,是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在企业中工作,他们的民主权力应当得到保障。 
  24.本意见适用于事业单位。 
 
 
吉林省总工会 
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经贸委 
吉林省劳动厅 
20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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