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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06 生效日期: 1993-02-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08号),国务院业已公布。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见附件1),请于2月14日在各口岸对外张贴。现就贯彻执行该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要积极协助海关做好人民币入境的技术鉴定、防伪培训等工作。海关应对旅客申报携入的人民币进行抽核,发现假钞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将情况与假钞一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规定,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人民币出入境的具体限额由当地省级人民银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并要认真开展人民币流通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为确定合理的限额提供依据。 
  三、要切实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伪造贩卖人民币的犯罪行为。 
  四、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按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说明》(见附件2)进行宣传解释,并密切注视和收集管理办法实施的反映和情况,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 
  五、关于国家货币票所及证券出入境有关规定另行下达。 
  附件: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说明(略) 
 
  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1993年2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8号令,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公告如下: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二、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三、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行长 李贵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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