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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处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品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1 生效日期: 1999-02-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处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是盘活存量资产,减少不合理库存资金占压,加快资金周转,增强企业活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处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盘活存量资产,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优化资源配置,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现就妥善处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的库存积压产(商)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界定 
  1、企业范围: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外贸、物资行业中独立核算企业。 
  2、产(商)品范围:1996年12月31日前库存积压的产(商)品(包括企业间相互抵(帐)押的产(商)品)。 
  3、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提出产(商)品品名、批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经贸委审查认定。地(市)、县(区)经贸委审查认定后,报上级经贸委备案。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审核认定表样式,由省经贸委统一制定,另行下发。 
  二、有关政策措施 
  1、对199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库存积压产(商)品,因本次削价销售造成的损失,按企业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经贸委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冲销本企业的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 
  2、对经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并经同级经贸委审查同意,确定为没有商品价值的,允许企业按废品处理。对处理造成的损失,在减去残值收入后,可冲销本企业的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 
  3、企业因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而产生的损失,应专户反映,专项核算,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及经营者责任指标时,可剔除计算。 
  4、对削价处理的库存积压产(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税收问题,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会同省经贸委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5、各有关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购买库存积压产(商)品的企业,在资金确有困难时,应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大力支持。 
  三、具体实施办法 
  1、全省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具体工作,在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的指导下,委托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陕西分中心(以下简称全库陕西分中心)负责。全库陕西分中心要抓紧抓好在全省大中城市设立调剂市场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优势,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为处理和调剂全省库存积压产(商)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为了保证公开、合理的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认定的库存积压产(商)品,均应在指定市场交易。大宗产(商)品和大型设备,还要采用公开竞价销售的形式进行交易。削价销售的库存积压产(商)品,须持有全库陕西分中心出示的交割或结算凭证,方可享受有关政策。 
  3、全库陕西分中心各调剂市场对省内地方国有工商企业进场交易未成交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成交的,可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交易额1%的管理费。 
  4、各级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销售库存积压产(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库存积压产(商)品调剂市场的工商管理费,财政、税务部门对其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5、鼓励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在全库陕西分中心各调剂市场采购所需材料、设备。各建设单位应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选用本省库存积压的产(商)品。对选用本省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建设单位,允许将固定资产投资节余的差额部分转作流动资金使用。全库陕西分中心要积极组织省内企业探索利用库存积压产(商)品进行实物投资,拓展资产运营的新途径。 
  6、积极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等购买本省库存积压产(商)品,开展实物帮困、扶贫活动。 
  四、实施步骤和目标 
  1999年一季度内完成政策制定和实施准备工作,二季度开始进行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开,力争年内完成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50%,2000年上半年把1996年底以前的库存积压产(商)品基本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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