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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时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 2002-04-30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医疗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至2001年末,市区已有42.7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今年已公布的市实事项目要求,为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区覆盖面达到95%以上的目标,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于2002年7月1日前全部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凡在此前注册成立的单位,如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参保的,均按上述时限计算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均由所在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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