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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上调食糖实行中央财政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19 生效日期: 1987-09-19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收购糖料增加价外补贴,食糖价格不提高。考虑到目前有些地方糖厂生产亏损,产糖地区负担的补贴较重决定对上调国家的食糖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助同国家计划上调的食糖数量挂钩,每上调一吨糖补助六十元。从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榨季调糖开始执行。 
  二、由于糖厂之间盈亏水平参差不一,承担的上调食糖任务有多有少,因此中央补助款对生产企业的具体落实办法,由调出食糖的省、自治区政府统一安排。 
  三、财政部根据商业部核实的各产糖省、自治区完成国家调拨食糖的数量,按每吨补贴六十元调出食糖的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结算。 
  四、各产糖省、自治区必须按时按量完成调拨计划,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执行。任何部门、地区、企业、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调拨价和零售价,不得自行提价和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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