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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7-21 生效日期: 1963-07-2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安徽省总工会: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转来你们六月五日(63)工活字第661号函收悉。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略) 
  二、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季节工,在季节生产结束时,因病未愈还不能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或产假尚未届满的,仍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九章的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病假待遇或生育待遇。但请病假的,必须有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特约医疗机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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