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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 2001-09-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 
  为落实《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定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时,除可在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外,也可在定点中医医院中选择。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 
  三、《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限三级中医医院使用的中成药,可放宽到二级中医医院使用。 
  四、治疗性中医传统诊疗项目,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待我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时,经专家认定后,列入甲类目录范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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