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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谭仲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就整治市容环境作如下规定:
一、城区禁止乱摆摊担。违者,收缴经营工具和物品, 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城区禁止店外经营(以墙为界)。违者,收缴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未经合法批准,禁止在城区内清洗机动车。违者,一律收缴经营工具,并对洗车经营户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被洗车辆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四、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禁止临街违章搭棚(含雨阳棚)。违者,一律拆除,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禁止在城区违章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违者,一律拆除,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城区内禁止乱贴乱写。违者,责令限期清除,并处 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由市城管委决定暂停其通讯工具的使用,由电信部门配合执行。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