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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7 生效日期: 1995-02-1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一,以下简称“05表”)是我部掌握和了解各地、各总公司出口情况的重要信息,为适应外贸宏观管理及决策的需要,便于分析物价、汇率等诸因素对出口的影响程度,根据我部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从今年起,各地、各总公司应每委向我部(计划财务司)报送“05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05表”既是宏观管理的重要信息,也是企业决策的主要依据,因此各级外贸企业应高度重视“05表”的编报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在编制“05表”时,应力求各项数字真实、可靠,费用分摊科学、合理。各地、各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05表”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汇总,并对本地区、本公司的出口成本变化情况作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二、“05表”(包括软盘)报送我部的时间为每委度终了后15日之内。各地、各总公司下属企业的上报时间由各地、各总公司自行决定。 
 
  三、“05表”的报表格式,编制方法及汇总范围按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1994年国有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的通知(〔1994〕外经贸财会字第698号)的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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