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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3 生效日期: 2002-09-23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积极实施"1558"战略,实现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现就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园区集约程度,增强城市发展动力 
  (一)工业园区建设要以城市为依托,以发展工业、壮大经济总量、实现率先崛起为目标,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培植新的财源,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真正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的新区。 
  (二)围绕全市经济结构调整,把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人口结构的调整与园区建设、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市里重点抓好综合工业园区和三个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各县(市、区)围绕县城各建一个园区。引导和促进各种要素和资源向园区与城镇聚集,充分发挥区域内中心城镇的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工业化推动城市化。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既可筑巢引凤,亦可引凤筑巢,引进外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总体开发,组织招商引资,吸引外来企业进园兴办实体。在园区开发中,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贷款为支撑的多层次、多元化投入体系,实现以地生财,滚动发展。 
  (四)对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应按照园区规划,根据项目投资需要,核定下达用地指标,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在实施中,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多种形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除上缴国库和补偿农民的税费不能免缴外,其他一切税费均由市、县两级土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按章操作予以免缴或先缴后返。凡通过有偿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五)工业园区与城镇建设相结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土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对农业科技园或生态示范园,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工业园区享受江西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鼓励当地和外地农民、非农业人口进入园区从事二、三产业。凡在工业园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以及工业园区外的农民带资进入工业园区兴办经济实体、购建住房、有稳定收入的,均应批准在工业园区所在地城镇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城镇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 
  (七)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展空间过小或规模过小的城镇,应适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镇发展空间。县级市城区及浔阳区、庐山区可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撤消"城中乡镇"、"城中村",设立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城城区和中心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周边相连的有关乡镇并入。 
  (八)将原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及上级拨付的工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转为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用于引导工业园区的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开办费和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担保贴息等事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可作为建设工业园区的启动资金。 
  (九)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缴纳的税金由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跨县、跨乡镇到园区内兴办企业,上缴税金可由引资方所在地与园区所在地按协商比例收益分成,利益共享。 
  (十)工业园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帐簿健全,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的小规模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企业解决产品销售问题。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 
  (十一)除党政干部外,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取得效益后,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8%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搞好园区规划,提升城市品位 
  (十二)根据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行政区内城镇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避免重复建设。以建设工业园区和壮大城市经济实力为着力点,重点抓好城市和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布局。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区,工业园区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模要适度,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园区的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 
  (十三)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做好城市中心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切实做到以规划来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要编制好工业园区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市级和重点县(市、区)的工业园区规划,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四)根据我市城市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近年内集中必要力量建设好四个市级工业园区,各县(市、区)原则上建一个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可以一区多园,避免遍地开花、无序竞争。全市各工业园区建设要与做大做强支柱产业、积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民营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全力招商引资进园,鼓励城区企业退城进园,个私企业连片进园,乡镇企业离乡进园,把工业园区建成我市支柱产业的发展基地、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承接基地、高科技产业的开发基地、传统产业的改造基地和民营经济的创业基地,使之快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十五)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平面和立体规划同步设计,路、线、管、网同时考虑,控制在园区内建设分散的住宅、办公楼、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生产性建筑,防止土地和投资浪费。强化园区规划用地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进园企业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查关,禁止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黄、赌、毒"项目进入园区。 
  (十六)引入竞争机制,推行规划设计招投标制度。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工业园区规划,原则上都应实行招投标,采取多方案优选的办法选择规划设计方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十七)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规划方案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广泛征求意见,园区和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十八)园区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切实保护天然水面、自然山体,注重城市绿化和美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三、建设特色园区,调整产业结构 
  (十九)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旧城改造,市委、市政府已决定依托昌河汽车、九江石化、星火有机硅建设九江汽车工业园区、九江金鸡石化工业园区、九江星火工业园区三个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分别由市领导负责,庐山区、浔阳区、永修县组织实施,三家大型企业协助和配合,力争通过3-5年的建设,形成各具特色、集中布局的产业群、产业链,实现主业特色突出、聚集效应明显的特色工业园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二十)鼓励各类现有企业根据特色工业园区分区规划,将新的技改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出口创汇项目等迁入特色工业园区。对产品市场前景好、技术开发能力强、成长性明显的企业应优先鼓励其入园,并享受重点企业的扶持政策,建设用地由园区单列解决,免缴市、县所得土地出让金。 
  (二十一)对因产业结构调整,退二进三、退城入园的企业,其原有厂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收益由市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园区建设。 
  (二十二)特色工业园区应逐步建立较完备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特色产品,应积极争取在园区设立全国性质量检测中心,促进整个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应积极开展特色产品的会展、演示、推介等商务活动,扩大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并逐步探索入园企业使用统一品牌的路子,或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品牌。 
  (二十三)对于在园区内购置土地后长期闲置,园区管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对企业建成投产后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应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促使其通过资产重组优化或关闭。 
  四、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二十四)根据城市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需要,市、县两级政府要大力推进以道路框架和水、电、气、通信、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效应,增强吸引力和聚集力。 
  (二十五)园区内国有土地出让的收入和依法取得出让使用权后需要转让的土地增值收入,全部用于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市区和县城建设的工业园区,城市建设维护费留成部分也应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公用电网建设费用,原则上由电力部门承担。市区工业园区和城区及重点县(市)城区、工业园区的主干道路电线下地费用,由电力部门和园区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二十六)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均应享受市、县两级关于投资工业项目的税收、土地、户籍、奖励等所有优惠政策。 
  (二十七)充分运用行政资源,对于有经营收费权的园区和城市内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公交、燃气、园林、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可以收费权入股、抵押、招标、拍卖,筹集建设资金,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二十八)各县城和工业园区,均应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公司,筹集和运作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通过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二十九)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理顺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市区和所有县城都必须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年内市区和各县城都应完善、扩建或修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并与工业园区的相应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 
  五、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三十)园区内企业进行登记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事项,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程序,对部门、行业管理需要设置的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进一步取消不适应市场变化的审批事项。 
  (三十一)逐步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管理咨询、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安全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有效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于进入园区的企业立项、用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按自愿原则可由园区管委会或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实行全程代理。 
  (三十二)园区和城镇内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报省核准外,一般性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认定分别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核准文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已预先组织地质灾害评估的,用地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 
  (三十三)城市和集镇包括铁路、公路两旁的绿化用地(种花、种草、种林等),租用或由农村集体开发经营管理,暂不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 
  (三十四)推行园内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于园内企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实行相应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05年12月底前,四个市级工业园区实行"零规费"管理,只收税,不收市及市以下各类规费及基金。对园区内科技型、龙头型、外向型示范企业,建立领导挂点帮扶制度。建立工业园区企业投诉举报网点,形成投诉处置快速反应通道。 
  (三十五)严格园区和城市内工程建设管理,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十六)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下放日常管理权限。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城市社区管理,探索园区和城市管理委托执法的具体途径,逐步形成综合管理新机制。 
  六、园区优惠政策 
  (三十七)全市园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十减半"优惠政策,即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由受益地方政府作为对企业发展生产的奖励,六到十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减半由受益地方政府作为对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奖励。工业园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政策,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全部执行到位,产品进出口税收退、抵、免优惠政策全部执行到位。(三十八)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由省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经营省级以上新产品,并领取了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增值税的25%),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下同)奖励50%给纳税企业。对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或8000万人民币,或月平均用工超过1000人,或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工业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园区管委会或市县政府批准,给予更大幅度奖励。 
  (三十九)入园企业投资人(自然人)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逐年全部奖励给纳税人。 
  (四十)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实缴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四十一)入园企业免征水、电增容费,用水、用电同网同价。 
  (四十二)入园企业用地在支付相当于造地成本(即成本价)费用后,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般企业首付40%土地款即可开工建设,余款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议付款期限。对由省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等大型工业企业用地首付20%即可开工建设,余款付款期限商议确定。工业项目和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期间实行建设零规费。 
  (四十三)入园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负责在约定时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四十四)九江、共青开发区同等享受本意见政策。 
  以上优惠政策由各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次或按年为企业兑现到位。按次兑现的,在每次发生后的2个月内;按年兑现的,在次年3月底前。以上各条款执行后若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省制定的政策为准。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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