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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进行资产清理、划分归属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05 生效日期: 1989-08-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总公司(局、办)及所属集体工业企业、各区县税务分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所有制的问题已经摆到日程上,特别是集体经济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解决好所有制问题,真正把集体资产所有权落实,按照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特点来管理和发展集体经济。而落实集体所有制的前提是要理清企业内部的资产关系,分清资产归属。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所有权和自主权,真正搞活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入。本市二轻系统从1985年开始到1988年底,对所属165个集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资产清理、划分归属。现已制定了集体资产的管理办法,所属集体企、事业全部办理了法律公证手续。事实证明,搞好资产清理、划分归属是十分必要和完全可行的。为此,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达本通知,要求各总公司(局、办): 
  一、成立资产清理、划分归属工作专门的领导班子。对这项工作要认真研究、作好部署、落实组织、加强领导、进行指导。所属集体工业企业也要成立工作班子,以保证工作按要求按进度完成。 
  二、该项工作要求199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各总公司(局、办)情况不同,难易程度不一,相对工作量少的总公司应尽量提前安排。 
  三、该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全部工作可分为(一)调查研究、清理资产;(二)资产划分和认定;(三)办理公证手续;(四)总公司(局、办)制定所属集体资产的管理办法。 
  (一)调查研究、清理资产。 
  清理资产是搞清企业的资产构成、来源,为划分资产归属的前提工作。清理的对象:包括各总公司(局、办)直属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包括原二级公司或行业联社)中含有的集体资产。清理的内容:包括全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各种专项基金、各种专项拨款、上缴主管部门的税后利润、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占用费等。清理的办法:要按照上述内容,区别不同历史时期全面进行账面清查。重点放在每个历史时期期末的资产构成和资产的来源上。 
  在资产清理中,对于盘盈、盘亏、报废、贬值的部分要作财务处理。亏损(盘亏、报废、贬值)部分要同当地税务部门联系,经税务部门批准的亏损部分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在清理资产阶段,第一要坚持调查研究、注重根据。要利用企业建厂以来的财务档案,对企业现有资产的构成和来源认真核实,使资产清理、划分归属工作建立在具有可靠依据的基础上。第二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一些原来管理基础较差、帐目混乱、资料不全的企业,可通过寻访、回忆等,尽可能补齐资料,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现有资产的构成和来源。 
  (二)资产划分和认定。 
  在划分和认定资产归属的阶段,要根据集体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确定不同的政策。 
  合作社时期(1957年以前)。由于其资产是社员群众集资入股,新增资产是社员的劳动创造,企业资产应全部归企业集体所有。 
  统收统支时期(1958至1978年)。企业税后利润全部上缴上级主管部门(联社或二级公司)。要区别三种情况:第一种,企业全部资产是由上级利用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投资兴办的,无论现在企业的资产有多少,都应归联社(集体企业的联合组织);第二种,企业上缴全部利润,上级又向企业投过资的,其划分比例的计算方法是,先将上缴的全部税后利润扣除25%作为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后将剩余的75%部分与上级的全部投资相加作为100%,求出各自占有的比例,再根据现阶段资产总额计算出各自占有的份额。上级利用合作基金投资的部分归联社(或集体企业联合组织)所有。用国家资金投入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种,只上缴全部利润,而没有上级投资的企业,其全部资产划归企业集体所有。 
  税后利润三级分成时期(1978年以后)。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归企业所有;凡上级利用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联社(或集体企业联合组织)所有;上级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拨款形成的资产部分归国家所有;由职工集资、入股的资金归职工所有。 
  在划分归属中注意掌握好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利用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向集体企业投资的划分归属问题。该基金是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企业的发展,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资金融通,是市场竞争中不可缺少的、集体组织间自发的互助资金,是为各组织成员的资金需求服务的。这部分资金应归属全体联社成员集体所有。如果现在取消这种互助,划分归属后将资金退还给各集体企业的做法是不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清理、划分这部分资产时要实事求是,保证这部分资金不受损失。(2)坚持搞活企业、增强后劲的改革原则。1978年以前区、街道拨款如科研费、新产品试制费、人防工程费、环保治理费等可划归企业,以增强企业改造和发展的实力。(3)近年来按有关规定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的税前还贷、减免税以及1978年以后由国家拨给的科研费、新产品试制费、人防工程费、环保治理费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不得划归企业所有。(4)国合(集)合营企业资产的处理。对于已经并入国营企业的集体资产清理后,应明确其资产划归所属系统联社所有。由于原资产的法人代表被取消,所以由联社作为其法人代表。资产清理结果要向本系统联社或上级财务部门备案。(5)原二级公司管理的集体资产。原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历年上缴的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要进行清理。这部分资金取之于集体,应该用之于集体。要将历年来的收、支、结余情况,特别是分清哪些是用之于集体经济,哪些支出与集体经济无关。列出清单报本系统联社或上级财务部门。(6)凡根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的资产的划分,由总公司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有关各方部门会审。如果仍不能统一划分意见,可先挂起来暂不划分。 
  (三)办理公证手续。要引进法律机制,资产划分归属要办理公证手续,得到法律认可。 
  (四)总公司(局、办)制定所属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制定办法一般可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本系统联社、集体企业等要按照清理后确定的归属划分权限。在目前情况下,凡属集体企业自有的资产,企业有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集体企业内属于国家或联社的资产,企业有管理权和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国合(集)合营企业内的集体资产要与国营资产分账管理、分别核算,企业对集体资产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凡集体企业内属于国家或联社的资产,企业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接受联社或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该部分资产的处置权虽属国家或联社,但处置时要与企业商议。资产所有权不因隶属关系的变化而改变。(2)对没有建立联社的系统,建议把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建立起来,如果暂时还建立不起来,也可建立“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会”,设在总公司(局、办)财务部门。“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会”的任务是协助集体企业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具体职责:(A)集体事业建设基金的管理和使用;(B)指导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自有资产;(C)协助开展集体企业间的资产余缺调剂;(D)协助集体企业调解资产纠纷。(3)原二级公司清理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结余部分,经核实后,办理移交手续,集中到联社或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会管理。(4)企业占用联社基金以及企业间的资金融通,应坚持有偿的原则。或分红或计息,但一般要低于银行利率。(5)联社资产在企业破产、拍卖或有偿转让时,应根据现实价值评估资产。 
  (五)集体企业资产清理、划分归属后,各总公司(局、办)要将结果按企业列表分别报送市经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一份。 
  清理资产、划分归属、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一项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又是当前集体经济深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要求各总公司(局、办)及所属有关企业、部门必须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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