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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街道办事处向单位、居民收取保洁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4 生效日期: 1992-10-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保洁的街巷、居民区保洁费纳入我市的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和郊区城镇内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扫保洁的街巷、居民区区域内的受益单位,按保洁面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保洁费。保洁面积(不包括自行负责的门前卫生责任区)按该单位沿街巷长度乘街巷宽度(街巷两侧都有单位的,双方各负担50%费用;有便道的按便道宽度)计算。各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向居民收取保洁费。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残疾人福利单位继续免收保洁费。 
  二、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按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本区、县保洁费收费标准。 
  三、收取保洁费的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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