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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19 生效日期: 1994-12-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4]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还新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仅限于(87)财税字03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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