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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21 生效日期: 1989-07-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流字第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减免税精神,我局于今年5月22日通知各地自1989年7月1日起对集邮邮票的批发、调拨业务恢复征收批发营业税。据反映,自制的首日封、邮折、纪念封和邮卡,在征收批发营业税时,其购入原价难于核算。为简化手续,对各级集邮公司调拨自制首日封、邮折、纪念封和邮卡可采取核定征收率的办法,即按收入全额依1%征收率征收批发营业税,其他集邮商品仍按进销价依10%的税率征收批发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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