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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7 生效日期: 2003-08-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现就建立有关制度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制度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公告的同时,必须在拆迁基地防卫内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本基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本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二、信访接待制度 
  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属拆迁单位自身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得推诿,误导上访。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说明情况和理由,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三、举报制度 
  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承诺书制度 
  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与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五、监管制度 
  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信访、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强拆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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