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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城市三环路江北段工程和怡园路整治建设工程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3〕25号
 
  为加快松北新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划城市三环路江北段工程和怡园路整治建设工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范围: 
  (一)规划城市三环路江北段工程建设范围:东起道外区松浦镇东方红村(哈呼公路与规划城市三环路交汇处),西至松北镇斗沟子村;自斗沟子村向南延伸至新前进堤,以及自斗沟子村向西至松北镇新镇村,全长共15公里,规划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延伸40米及周边涉及工程取土和建设用地的范围(具体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二)怡园路整治建设工程建设范围: 
  1、怡园路整治工程范围:怡园路1.2公里(202国道以东地区); 
  2、怡园路建设整治工程范围:自怡园路西端与202国道交口处,向西延伸至江湾分区规划江湾大道,规划道路中心线向北延伸40米,向南延伸至老前进堤(具体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二、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等事宜,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村民),应当在道外区政府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土地类别(土地类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对违反本条前款(二)项规定擅自进行建设的,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六、工程建设范围内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由设施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拆除或者改造;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七、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村民),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积极搬迁;被搬迁公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搬迁居民(村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搬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八、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规划城市三环路江北段工程由市城市三环路江北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怡园路整治建设工程由松北新区怡园路工程建设环境整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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