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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 2003-06-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文化厅、建设厅、工商局、旅游局、安监局拟定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全省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本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非常突出,有的引发了火灾事故或导致火灾扩大蔓延,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1年以来,先后发生的威海威高高分子医药材料公司“1·16”、德州市德百集团百货大楼“2·27”和青岛正大有限公司“4·5”等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极为深刻。据统计,自199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来全省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中,至今有9088个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其中公众聚集场所918个、生产场所755个、物资储存场所116个、办公场所1069个、易燃易爆场所383个、居住场所4542个、招商引资项目397个、其他场所908个。上述场所的投入使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消防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个人无视消防法法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时,不依法申报防火设计审核资料和消防验收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随意删掉建筑消防设施等。二是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不严。一些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置消防安全于不顾,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人为导致建筑工程项目遗留隐患。三是有的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和沟通不够。具有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使用审批、核准事项的部门各自为政,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即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予备案登记或核发有关生产经营的执照或许可证,使违反消防法法规的建筑工程项目“合法化”。四是停产停业整改难度大。一些建筑工程遗留的先天性隐患,不停产停业很难实施整改,但实施停产停业整改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有的地方政府往往变通处理,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甚至遗患成灾。五是一些不正当行政干预给消防执法带来了不利影响。有的地方政府领导片面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对行政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重视不够,甚至颠倒执法程序,强调光建设后规范,使建筑工程无法从源头上解决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造成了先天性隐患的存在。为有效防止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确保建筑工程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对199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产权或使用单位对其存在的隐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地政府;需要停业整改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扩建、改建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7月5日前,建设或产权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其暂停使用,并对有关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对申报后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其隐患必须在9月底前整改完毕,并通过消防验收,否则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整改。 
  二、明确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整改 
  彻底解决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的问题,关键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及时调度遗留隐患的整改情况。凡未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批准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或批准建设的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整改,限期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凡经审核合格,而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其整改,限期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凡因设计、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导致建筑工程不符合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律不得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已经办理的要立即收回,并负责督促其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三、分步实施,加大治理力度 
  专项治理工作要本着“谁审查、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执法程序,逐步消除我省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现象,具体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治理、督查验收3个阶段进行。 
  (-)宣传发动阶段(6月26日至7月5日)。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建设和使用单位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危害性,督促存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于7月5日前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6日至9月15日)。由建筑工程的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或产权单位依据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整改。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30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安监、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对本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分析验收情况并及时上报。省里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齐抓共青,堵住源头,杜绝出现新的火灾隐患 
  为从根本上杜绝新建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现象的发生,规划、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从设计、审核、建设、验收、使用诸环节上严格把关,切实堵住火灾隐患的源头。凡建筑工程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质量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为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支持他们的执法工作,严禁干扰依法行政行为,不得制定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制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规定,凡制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新建建筑工程如再发生有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开工建设的,无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违规发证机关的责任人的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有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用的,如有关部门违规办理了相关手续,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认真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转变机关作风,积极帮助有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过程中,公安、文化、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和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主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的建设单位,要热情接待,并抓紧安排补验;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创造条件上门服务,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其制定整改措施。在制定整改火灾隐患方案时,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基础上,也要照顾到企业自身的利益,能少花钱即能达到整改要求的,不要花更多的钱;能小改就可以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不要让企业作过大的改动;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逐步整改就能消除火灾隐患的,尽量不要停业整改。对确实存有重大火灾隐患、需要停业整改的,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借机“吃卡拿要”等不正之风。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性,积极营造于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实施政府统一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解决建筑工程遗留的先天性隐患问题,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必须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进行集中整治,并将整治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目标。济南、日照、泰安、德州、聊城等火灾隐患较多的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把这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列入近期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抓出成效。对隐患整改难度较大的,政府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违法建筑工程项目的产权、使用单位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整改隐患、补办消防验收手续作为一件大事,加大投入,限期整改,确保安全。这次整治活动后,如再发生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现象的,不仅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附件:1998年《消防法》实施以来全省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建筑工程调查统计表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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