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3]221号
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业主负责制原则,现将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方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招标办应当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出之后,市招标办检查招标人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登记的记录,检查招标项目审批部门的相关核准文件(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等)、立项审批文件,规划、用地管理等部门的许可文件、资金证明文件等。
二、招标文件的审查性备案改为告知性备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和条件及投标最高限价等内容在招标文件发出同时送市招标办备案。开标之前发现以上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市招标办应书面责令招标人改正。
三、市招标办应当采用抽查方式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市招标办应当规范投诉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投诉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凡不表明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或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可不予受理。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核准性备案改为告知性备案。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递交市招标办备案。招标人逾期未提交的,责令改正。
六、取消市招标办原组织审定标底的职能。
七、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后,市招标办应当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依法对市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八、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