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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20 生效日期: 1987-01-20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中办发[1987]1号

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了工资制度,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能上能下和工作人员应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的原则,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调动工作而变动职务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其职务变动后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至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中哪一个工资等级确定工资,应根据本人在任职期间的实绩考核情况和德才条件,参考本人在调动以前的工资水平,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级确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按晋升后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一级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根据本人的德才条件,与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比较,如需提高职务工资,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在任职期间经过考核确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保留原职务工资额。其职务工资,应根据本人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改做专业技术工作的,按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工资。
  经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确属胜任的工作人员,仅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为实现领导班子年轻而不担任原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其原职务工资不变。

  四、工作人员晋升职务,不能超过所在单位经上级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限额。如果超过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限额,晋升的职务无效,其职务工资也不得提高。

  五、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任免机关批准新任职务的下月起执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下月起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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