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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3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根据建设部转发的国家物价局、建设银行《关于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定额编制管理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通信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通信工程两册定额的建设项目,一律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5‰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费用从工程建管费中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总概算中的比例。 
  二、定额编制管理费列入工程概(预)算,由施工企业代收,并于年终结算后,统一缴给部通信工程标准定额站。 
  三、定额编制管理费用于定额站的日常经费支出及对定额的编制、修改等发生的费用,年终结余缴部。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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