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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5 生效日期: 1995-04-0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现对五大电力企业集团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宜昌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所属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发电厂、供电局除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他仍按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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