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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1 生效日期: 2003-08-21
发布部门: 成都市市政公用局
发布文号: 成市政公用[2003]260号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确保安全平稳供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成都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成市政公用[2002]383号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技监局、市消防支队联合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液化石油气储存能力已基本满足市场需求,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新都区、郫县无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外),一律不再审批新建液化石油气储罐站。 
  已有的储罐站,各地按规划要求需要搬迁的,需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川质技检[2003]62号文和《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在建设期间,该储罐站所属企业必须保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不能擅自停业。 
  二、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具备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气源和固定的储罐站。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企业,在年底前逐步过渡到具备条件的企业中去。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从事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须具备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气源和固定储罐站。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企业,不再年审《成都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各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充装钢瓶时,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充装,负责对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重瓶出站须戴上具有特定标识的封口胶套,经当班安检员检查并做好充装记录后,方能出站。 
  各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不得销售未戴封口胶套的重瓶。 
  四、各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从2003年9月1日起,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充装重量。 
  各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必须保证液化石油气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负责抽取钢瓶内的残液,对气质达不到国家标准,残液超过标准的部分,须无条件退还用户相应价款。 
  五、各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不能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的运输车辆提供液化石油气重瓶运送业务。 
  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的运输者,不得向无证经营户运送液化石油气。 
  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以扰乱市场为目的,低于成本进行销售。 
  除液化石油气钢瓶押金外,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收取开户费、钢瓶消磨费、检测费、钢瓶租金等不合理收费。 
  液化石油气钢瓶押金不得超过钢瓶市场零售价,当用户不再使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还用户钢瓶押金。 
  各经营企业要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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