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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兴山县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3]182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兴山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宜价管字[2003]8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要求,现将兴山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兴山县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县内城乡同价,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原电建基金及新增的每千瓦时0.43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农村过渡时期电价的地区一律执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 
  四、考虑到近年来县供电公司亏损的情况,按照该县政府的要求,此次电价调整已予以适当考虑。另外,经测算兴山天星供电有限公司输配兴发集团所属电站上网电量的输配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5元,输配省电网返供兴发集团所属电量的输配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2元,每年盈亏情况由你局和兴山县物价局审核并报我局备案。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以上内容从2003年7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兴山县销售电价表(略)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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