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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石资源保护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石资源不仅是重要的矿产资源,有些还是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或具有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有些名山不仅是自然景观,也是重要的人文景观。但长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无节制地开山采石,有些山体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保护自然文化景观,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治理脏、乱、差,搞好城市环境建设工作,现就加强山石资源保护,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自2001年以来,我省集中开展了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关闭“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海岸线)可视范围内影响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景观的露天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点)2000余处,取缔无证违法采矿点100余处,严厉打击了各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破坏浪费资源、乱采滥挖山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一些地方对恢复治理资金难以落实,对已破坏的山体未能有效整治;个别地方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弱化,难以适应当前及今后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力度。 
  保护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资源保护工作,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日,韩寓群省长在省政协委员党印《保护利用山地资源的几点建议》上作了重要批示;“省政府要高度重视资源保护工作,否则,我们对不起子孙后代”,这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资源管理政策,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保护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要站在维护全省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重要职责,把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作为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抓实、抓牢。要用法制的、发展的原则研究解决资源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保护山石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人文景观作为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和治理脏乱差、搞好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整治,为山东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力量开展山石资源保护专项整顿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79号)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自6月10日至6月30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对全省的矿石开采,尤其是对“三区两线”可观范围内的露天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点)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济南市南北卧牛山、灵岩鸡鸣山及南部山区、绕城高速公路两侧、京福高速公路崮山出口区段,青岛平度市境内潍莱高速公路两侧,济青高速公路邹平段,京福高速公路济宁市区段两侧,京沪高速公路新泰市、蒙阴县区段两侧,枣庄市木石高速公路两侧,烟威一级公路烟台境内两侧,泰山、蒙山、崂山、大泽山等重要山脉及日照、临沂交界处的浮来山等区域的寺庵、宫观集中地附近,要作为这次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狠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以及非法转让、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等各种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防止各类违法活动死灰复燃。在整顿中,山体涉及2个以上市或县(市、区)的,必须明确一个市、县为主,相关市、县(市、区)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切实将这次专项整顿工作抓出成效。各市务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专项整顿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级验收于7月30日前进行。 
  三、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从源头上抓好山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 
  各市要严格组织实施《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将砂、石等资源的开发纳入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做好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个别尚未编制完成矿产资源规划的市,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规划按期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认真执行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规定。在专项整顿工作中,要重点检查辖区内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凡不符合规划要求、位于“三区两线”可规范围内的露天采石矿(点),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杜绝在风景文化名胜区及周边随意开采山石行为的发生,坚决避免山体自然风貌遭到破坏;对布局不合理、影响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景观的采石场(点)要坚决关闭;所有的采石行为要按规划统一到指定地点进行规模开采,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集约化、规模化。 
  四、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切实做好“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特别是城市周边地质地貌景观的恢复治理工作 
  因历史原因遗留的采掘面、滚石带和“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对城市周边地质地貌景观、城市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恢复治理工作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需要下大力气才能治理好。因此,各级政府要对恢复治理工作作出规划,有目标、分步骤地分期实施,综合整治。当前要结合治理脏乱差,搞好城市环境建设,重点抓好城市周边被毁山体、残留矿坑的恢复治理。省政府已把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作为考核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组成专门班子,制定恢复治理工作方案,层层签订治理责任书,责任到人,做到“治理一片,验收一片,保护一片”。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筹集安排必要的治理资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进行恢复治理,对山体大部分开采破坏的,应科学论证集中开采,采平造地;对基本保持山体原貌的,可采取“土石工程、绿化工程、喷涂工程”进行治理,使秀美山川、文化遗产恢复其原有风貌。 
  五、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安监、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维护巡查制度、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等,加强执法监察巡查,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网络。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严重、秩序混乱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办发[2001]85号和鲁政办发[2001]79号文件精神,针对勘查开采秩序问题易反弹、易回潮的特点,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松懈麻痹厌战情绪,强化督导检查,狠抓制度落实。要通过完善有效的整治措施,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山东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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