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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2]38号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营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个体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几年来,我省个体和私营经济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所有制结构单一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补充作用远未允分发挥。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对于调整我省的经济结构,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市场发育,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加快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和引导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除继续鼓励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外,积极鼓励机关机构改革和精简中分离出来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或到私营企业就业。企事业单位放长假的职工,凭所在单位证明可申办个体临时营业执照。允许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在职职工可申办营业执照,在业余时间从事饮食、服务、咨询、修理和商品零售等项目的个体经营。允许离退休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 
  二、放宽生产经营范围。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流通业、信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业,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除国务院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和商品外,不得扩大限制范围。凡放开经营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都允许个体私营经营。允许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对国家计划内项目通过投标获得生产经营权。鼓励个人兴办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机构,科技专利视为投入,不受开业登记注册资金的限制。对有推广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有关部门要列入发展或开发计划,并积极协助解决开发研制经费。 
  三、鼓励实行多种生产经营方式。具备条件的工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从事长途贩运和批发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可以与国有、集体企业联合经营,也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小型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实行股份制,创办私营企业的集团,提倡私营企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允许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到国外经商办企业。允许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采取联营、委托代理等形式,开展外贸、外经业务。 
  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材料和国务院规定需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其他的附加条件一律免除。属于鼓励发展的行业,凡业主要提出开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应登记发照,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五、积极提供场地,放开用工和价格。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集资、入股建设市场,多为个体私营经营提供场地。允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出租房屋、场地、设施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鼓励用自有住房做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自主用工,自定工资。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除国务院、省政府规定者外,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六、金融部门要为开户、结算、货款等提供便利条件。现金管理要放开放活,以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购销活动。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给予贷款或实行抵押贷款。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组织资金互助,用自有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七、从实际出发,灵活确定征税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分别采取按比例征税、定额征税或包死基数的办法。允许从事工业生产的私营企业增提折旧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可按当地国有企业同行业同工种平均工资两倍以内,在税前列支工资。上缴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可在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全省统一发票,不标明所有制性质。对从事鼓励发展的行业和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 
  八、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之外,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取费用必须持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务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公开费依据和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举报和投诉。不得随意没收和扣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严重违法违章,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九、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对个体经济的服务和管理,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正确引导,促进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支持工商联的工作,使其进一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者的桥梁和助手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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