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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20 生效日期: 1985-03-2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及时检查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进展情况,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于1984年联合布置了《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直接报告制度》。一年来各建设单位贯彻执行情况总的说是比较好的,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根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和各单位的意见,对《直接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85年新增加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要按《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并切实加强统计和计划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原始记录、台帐制度,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向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制度。原有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加工,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直接报告制度》要求的报表。 
  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这项《直接报告制度》还将不断地改进,请在执行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附: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骨干工程,是迎接九十年代经济振兴,实现本世纪末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重点建设的成败,关系现代化的前途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检查了解这些重点项目的施工准备、建设进度、投资效果情况及存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国家计委计基[1984]2660号文件确定的169个重点项目,都要执行本报告制度,今后国家计划安排确定新增加的国家重点项目,也要执行本制度。 
  三、本报告制度内容 
  本报告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现行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统计制度报送的报表;二是重点项目增报的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1.按现行基本建设统计制度报送的报表 
 
 
────────────┬───────────┬─────────── 
        表号            │        表名          │      报送方式 
────────────┼───────────┼─────────── 
    图统基41表、基年基│建设规模和单项工程完成│  在报送所在地省、市、 
    2表                │情况一览表(年报)    │自治区统计局和上级主 
    图统基42表、基定基│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  │管部同时,加报国家统 
    1表                │                      │计局一份(月报逢季加 
    图统基43表、基定基│按资金来源分的基本建设│报)。 
    2表                │投资(月报)          │ 
────────────┴───────────┴─────────── 
 
    2.重点建设项目增报的报表 
──────────────┬────────┬─────┬────── 
          表号              │      表名      │报告期别  │报送日期 
──────────────┼────────┼─────┼────── 
    国统基44表、基重1表  │建设项目主要经济│年报      │年后十日前 
                            │指标            │          │ 
    国统基45表、基重2表  │已建成投产的主要│年报      │年后十日前 
                            │单项工程投资效果│          │ 
    国统基46表、基重3表  │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季报      │季后七日前 
                            │包情况          │          │ 
    国统基47表、基重4表  │设计图纸供应情况│季报      │季后七日前 
    国统基48表、基重5表  │主要物资供应情况│季报      │季后七日前 
    国统基49表、基重6表  │主要工程形象进度│季报      │季后七日前 
                            │和实物工程量计划│          │ 
                            │执行情况        │          │ 
    国统基54表、基重7表  │基本建设资金平衡│委报      │季后十日前 
                            │表              │          │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时,还要报送《全部建成投产报告》,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全民所有制 
  基本建设统计制度中的《全部建成投产大中型项目报告制度》执行,不再另行布置报表。 
  四、填报单位和报送份数 
  上述各表及文字说明,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指挥部负责填报,除直接报送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外,其中增报的部分(基重1-基重7表)要加报国家计委基建综合局、重点建设局、国家物资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各一份。 
  由于填报本报告所需资料涉及面广,各重点建设单位都应建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来承担这项工作,建设单位内部的计划、工程、设计预算、物资供应、财务等职能机构要负责向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以满足上报的需要。 
  五、几项具体规定 
  1.本报告制度报送的统计报表和各项指标的口径、范围,应按国家统计局1982年9月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试行本)》和1983年9月印发的《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试行本)》及1984年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未列入这两本《指标解释》的指标,按本制度编表说明及其他有关规定填报。 
  2.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和适应统计计算技术现代化的要求,本报告制度基层表和填报用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发各重点建设单位填报。 
  3.文字说明为本报告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实地反映建设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4.填报各项指标时,要注意前后报告期数字的衔接,如数字有较大调整,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 
  六、实行时间 
  本制度从1985年7月报送六月份和二季度资料(同时补报一季度资料)起实行。1985年新增加的重点项目第一次报送时,按统计部门布置的基层表式向国家统计局补报1984年年报资料一份。 
 
 
编表说明 
 
  一、按现行基本建设统计制度报送的报表 
  根据现行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编表说明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试行)》填报。 
  二、增报的报表 
  (一)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指标 
  本表各项指标,应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的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数字。未经批准的指标,可填报上级的计划数字,但要注明“未经批准”字样。主要指标含义和计算口径如下(见附件二): 
  1.甲栏只填形成主要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单项工程。 
  2.建设规模:是指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整个建设项目及其主要单项工程的全部生产能力或效益。扩、改建项目的建设规模,系指扩、改建工程设计规定的全部新增加的能力或效益,不包括扩、改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或效益。 
  3.计划总投资: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根据总概算填报。最初批准投资,填报第一次经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投资;修正总投资,填报至报告期止经上级批准最后一次修正总概算投资。未修正的,可以不填。 
  4.计划建设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应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为开工年月。计划建成日期,工业项目是指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生产性工程及相应的辅助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移交生产的时间。非工业建设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工程(单项工程)全部建成,计划交付使用的时间。 
  5.外部协作配合条件:是指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投产后每年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及供应单位,每年产品销售数量及销售对象,每年铁路运输量(包括运入运出)及运输条件(铁路专用线长度及接轨的铁路干线)。供销数量均按主要品种填列。 
  6.设计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总体设计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扩建项目只填扩建部分的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7.全部建成投产后计划达到的效益:只要求生产性企业填报。计划年总产值、利润、税金,一般应按设计文件上的数字填报,设计文件上没有的,可按设计要求的生产能力计算全年总产值和实现这些总产值相应可能获得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扩建项目只填扩建部分投产后计划年总产值、利润、税金。 
  (二)已建成投产的主要单项工程投资效果 
  1.凡至报告期末止本项目已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包括本年建成投产的及以前年度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均须填报本表(见附件三)。 
  2.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对工业项目来说,是指能够生产出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生产线,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经试运转,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的单项工程;对非工业项目来说,是指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主要效益的独立工程,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交付使用的单项工程。 
  3.工期:是指一项工程从实际开工到建成发挥效益,所花费的日历时间,如果在建设过程中曾停建过,则应扣除停建时间。停建时间是指工程开工后在建设过程中经上级批准实际停建的月数。 
  4.总投资:最初批准数与修正概算数应与基重1表《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指标》中的第2、3栏有关项目数字一致。自开始建设至报告期累计完成数字,已经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投产项目按决算数字填报;还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投产项目按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完成数填报。这组指标设置的目的在于观察主要单项工程自开始建设到全部建成所花费的投资,与新增生产能力对比,可以计算单位能力投资,实际花费的投资与修正概算投资、最初批准投资对比,可以观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投资使用节约和超支情况。遗留工程尚需投资,是指已投产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内的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工,遗留的尾工所需的投资。 
  5.产量:填列已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本年的计划产量和实际产量,如果本年没有安排计划产量,可只填实际产量。设计能力按容量表示的(如发电机组)或日产量表示的(如矿石采选),均按设计年利用小时或作业天数折合成年产量表示的生产能力,以便与实际产量对比,考核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6.利润、税金:是指单项工程投产后实现的产品销售利润(已实行利改税的单位,指税后利润)和税金,不单独进行经济核算的工程,可根据产量、产值和产值利润率、税率等有关资料估算填报。非赢利的建设项目可以免填这项指标。 
  对投资超概算(或节约)、工期拖期(或提前)及产量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原因,要逐项进行因素分析,填写文字说明。 
  (三)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包情况(附件四) 
  1.投资包干情况:本表所反映的投资包干,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资包干,不包括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的投资包干。凡是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并已签订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均应填报本表。整个项目全部实行投资包干的,可只填总计数,部分包干的,除填写包干的工程合计数外,还要将已包干的主要工程逐项列出。概算投资指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投资。向国家包干的投资,按包干协议或合同填列,与概算投资可以不相等。投资包干的形式,分为设计概算包干、新增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列。 
  2.招标承包情况:本表所反映的招标承包,是指工程施工的招标承包。凡建设单位以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经过招标投标,业已与中国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的单项工程均应填写本表。 
  招标工程概算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招标工程的概算投资,即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投资数。 
  承包单位中标投资,是指中标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价值,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单位承担的不可预见费用,和其他应增加的费用。 
  计划工期,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工期或标底工期。中标承包工期,指中标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上规定的工期。 
  (四)设计图纸供应情况(附件五) 
  1.甲栏按“主要单项工程”分列,包括主体工程、主要辅助生产工程和公用工程,不包括生活福利设施。 
  2.凡是列入本年施工计划的上述主要单项工程,不论是否开工都要填报。1-4栏按“单位工程”个数填列。 
  3.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通常按照不同性质的工程内容,根据能独立施工的要求,将一个单项工程分成若干个单位工作。1栏≥2栏+3栏。4栏只填报因图纸问题(包括设计变更,设计方案不定,致使无法出图或图纸供应拖期,图纸供应不齐及图纸质量差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单位工程个数。 
  4.乙栏填写因设计图纸问题影响工程进度的设计单位名称。 
  (五)主要物资供应情况 
  本表反映国家重点建筑项目物资分配、供应、消费情况。为保证统计资料完整,需由现场施工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工程实际消耗、结存物资等统计资料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统一汇总本建设项目全面数字上报。 
  各重点建设单位填报本表时,要分别下列情况来确定填报内容(见附件六):一是项目使用的主要物资,由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配套承包供应的,要按本表甲栏所列物资目录的全部品种填报;二是本项目使用的主要物资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供应的,只填报本表甲栏目录中的第1-4类即钢材、金属制品、木材、水泥四类物资。第5-11类物资可不填报。 
  本表各个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口径和计算方法,除本表另有要求的下列几项指标外,均按国家统计局《物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分配计划供应指标: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分配计划指标,经平衡分配确定给项目的物资计划供应指标数字。 
  2.订货量:是指根据国家分配计划供应指标数,经和供方单位签订的合同数量。订货量要分别按“建设单位订货量”和将计划供应指标交由为本项目施工的或加工构件等的“施工(或加工)单位订货量”填列。 
  3.收入量中的“其他收入”:是指本工程项目物资主管单位通过市场采购或自行从其他非计划渠道取得的物资。凡通过主管部门或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调度,调剂而得的物资,则应计入“上级机关调入量”中。 
  4.拨出量中的“加工拨出”和“拨交施工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拨给加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数量。这些物资数量拨出后不再向建设单位核销。施工单位从甲方取得物资用于工程消耗后,再向甲方核销的物资,则应从“拨交施工单位”拨出量中冲减,同时作为消费量计入第9栏内,将剩余数量作为库存计入第16栏“期末库存量”内。 
  5.上级机关调出:是指按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调剂、调度而外调的数量。本项目自行对外拨出,计入第14栏“其他拨出”中。 
  (六)主要单项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工程量计划完成情况(附件七) 
  1.主要单项工程形象进度 
  (1)甲栏填列本年计划安排施工的主要单项工程。 
  (2)工程形象进度按单项工程的大的施工阶段进行划分填报。一般分为:土建施工(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单机试车、联动负荷试车、试生产、正式投入生产。一个单项工程前后阶段交叉进行施工的,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主体结构施工,开始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并进行单机试车”等。 
  2.实物工程量计划执行情况 
  (1)本表由煤炭、水电、石油、冶金矿山和铁路建设的重点建设单位填报。 
  (2)甲栏填报目录如下: 
 
 
    煤炭:巷道掘进进尺(米); 
          露天矿剥离(立方米); 
    水电站:大坝浇筑混凝土工程(立方米); 
    钢铁、有色金属:矿山掘进进尺(米); 
                    矿山剥离量(立方米); 
 
 
 
  铁道:正线铺轨(公里)。 
  石油:钻井进尺(米)。 
  (七)基本建设资金平衡表 
  1.本表各栏均按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中的有关科目填报。(见附件八)。 
  2.资金来源合计数应同资金运用合计数相等。甲栏一、二、三节之和等于合计;第三节的1、2、3、4、5、6项之和等于本年基本建设拨款。乙栏一、二、三、四、五、六节之和等于合计;第五节的1、2、3、项之和等于期末在建工程投资。 
  3.转出投资是指基本建设单位拨付其他单位的基建款,包括(1)建设单位拨付给有关部门的各种“抽头”投资(如地材发展费、施工单位技术装备费、公用设施配套投资等);(2)参加统建住宅的投资;(3)同其他单位合建工程而拨付主办单位的投资。 
  4.结余资金是指基本建设拨款中,尚未用在工程上的资金,包括器材(设备、材料)、货币资金及预付、应收款与应付款差额。即:本期期末结余资金=(预付及应收款+器材款+货币金额)-应付款。期初结余资金即上期期末结余资金。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封面见附件一。 
 
  附件一: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封面)(略) 
  附件二: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指标(略) 
  附件三:已建成投产的主要单项工程投资效果(略) 
  附件四: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包情况(略) 
  附年五:设计图纸供应情况(略) 
  附件六:简要说明(设计图纸不能及时供应的原因及对工程的影响)(略) 
  附件七:主要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工程量计划完成情况(略) 
  附件八:基本建设资金平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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