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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 2002-04-05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五日 
 
 
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加油站的设置和经营管理,促进我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杜绝先建后批,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改进加油站经营方式,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分级管理。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逐步形成合法经营,竞争有序,服务满意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227号)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整治违规加油站的通知》(青经贸贸字[2001]431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各州、地、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编制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内容应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本地区加油站发展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单站规模;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沿线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在编制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各州、地、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征求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国家关于加油站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布点。对各地制定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省经贸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后予以发布,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各州、地、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2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加油站的行业发展规划。在各州、地、市及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提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之前,一律停止新建加油站的审批工作。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发展规划和国办发[2001]72号文件执行。 
  为妥善利用现有设施,对批准手续不全的加油站,经省经贸委认定,符合国办发[2002]18号文件规定条件和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凭省经贸委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补办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补齐各种手续的加油站,由省经贸委填写有关表格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2003年10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对确定搬迁或关闭的加油站自2003年起,各级经贸委对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予年审,工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不予年检。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 
  1、各地区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在《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青经贸贸易[2001]310号)下发前(2001年6月),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由当地经贸、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加油站限期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各地区在清理整顿加油站过程中,要将润滑油经营纳入整顿范围,特别要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润滑油或经营伪劣润滑油的加油站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 
  2、省经贸委要严格审批制度和年审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建设、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经当地经贸委、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确认,省经贸委批准,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成品油和掺杂使假、无质量检验证明等行为。对加油站经营劣质油品的,发现一次停业整顿,发现两次即吊销营业执照。凡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企业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凡被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会同海关、公安打击成品油走私行为。 
  4、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擅自建设的加油站,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审核和验收,不出具有关消防手续;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经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后,仍存在火灾隐患,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加油站,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5、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对不符合城建规划或属于违章建筑的加油站,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提出意见,省经贸委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经贸委的批复,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消除加油机整机防爆性能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根据《计量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半年对加油机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检查,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对擅自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打击土法炼油等违法活动。 
  7、省国税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负责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未安装税控装置加油机的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对于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或私自拆启铅封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于不按加油机税控记录数申报或不按规定调整税控装置显示油品价格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均应按偷税处理;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在油品价格调整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油品价格;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 
  全省成品油市场的供应由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根据各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的申报情况,按计划统一配置。全省成品油的批发由获得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实行集中批发。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军队、国家储备、铁路、民航、林业、农垦、救灾等专项供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将专项用油对社会批发和零售或变相销售,对违规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专项用油直供用户的管理。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各州、地、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所辖地加油站经营状况档案,并根据加油站的经营管理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对加油站的整治工作,特别要发挥出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发展新型营销方式,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采取加盟、特许连锁经营等方式,逐步对社会加油站实行集中配送,以促进我省成品油市场流通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区要按照国办发[1999]38号、国办发[2001]72号、国办发[2002]18号、青政办[2000]41号和青政办[2001]227号文件要求,健全各级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协作,使我省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二)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8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整顿办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联系人:蒋青波 
  联系电话:(0971)6305527(传真)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虎台西巷8号 
  邮 编:810008 
 
 
省经贸委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国税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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