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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龙泉岩片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1-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2]200号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市区龙泉岩片区的规划与土地管理,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旅游资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泉岩片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龙泉岩片区(包括上岩、下岩、观音阁、紫竹林、修福堂及古龙泉慈善堂等六处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占用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均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二、在建的违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建设。 
  三、凡本通告发布前已非法占地建设(包括已建成和在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升平国土房产分局申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拒不停止非法占地建设或逾期拒不申报的,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可依法给予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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