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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俄罗斯出口的肉类必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方能退回国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6 生效日期: 1996-02-16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动字〔1996〕5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去年7月,俄罗斯有关当局单方面决定将我国出口到该国的猪肉以检出旋毛虫为由予以退回,而实际上这批出口猪肉无论是在俄方会同我方进行复检,还是在我国内由我动植物检疫机关再次单独进行复检均未发现旋毛虫,而且,俄方有关人员还自称将检出旋毛虫的猪肉吃掉了。俄方的这种错误做法给我国有关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损害了我动植检机关的声誉。 
  因此,为避免上述事件再次发生,以维护我国的声誉和经济效益,现特通知如下: 
  一、凡俄方提出退货的,不管是因何种理由(包括质量问题等)均必须由出口公司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俄方进口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和我国出口肉类的品名、数量、件数、生产厂家、发货站、出境口岸、出境日期、经过的俄方口岸名称、进行检疫检验的俄方单位及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俄方提出退货的原因及有关书面决定等。经国家局审核并书面批准后方准退货。未经国家局书面批准,一律不准入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有关单位自负。 
  二、凡因检疫问题而要求退货的,必须由俄罗斯兽医总局局长正式通知国家局于大海局长。国家局将派兽医专家赴俄进行复检,凡复检结果与俄方检疫结果不一致的,一律不准退货。 
  三、请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凭国家局书面批准退货的文件办理接货手续。 
  四、请各有关海关予以大力协助。 
  我国对俄出口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动物、动物产品的退货问题一律比照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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