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禁止俄罗斯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8 生效日期: 1995-09-1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检疫发〔1995〕14号
各直属动植物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际兽疫局《疾病信息》1995年第八卷第22、24期报道,1995年6、7月份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地区发生口蹄疫,受感染的动物为2月龄以内仔猪。病毒分离鉴定确定为O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 条第四款的规定,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俄罗斯的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通过任何渠道进境,违者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来自(含途经)俄罗斯的船舶、航空器和集装箱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工作; 
  三、加强对来自俄罗斯的旅客携带、邮寄物的检疫工作,发现上述禁止进境物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请各口岸海关给予支持配合; 
  请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加强宣传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