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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9 生效日期: 1994-10-19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综字〔1994〕31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原则同意你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批转实施。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护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深圳动植物检疫局福田保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监管和除害处理。 
  2.负责保税区内进出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3.负责从境外直接进入保税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疫和消毒处理。 
  4.负责保税区范围内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监测与调查工作。 

    第二条   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均须依法实施检疫。 
  在保税区的一号通道处设置车辆消毒设施,进境的车辆进入保税区时,须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条   保税区内凡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承运保税区物资进出境的运输车辆负责人,都应向办事处申办注册登记。 
  凡有报检业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申领报检员证。 
  检疫物进出境前或进出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办事处申报检疫。 

    第四条   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检疫物存放场地、仓库、加工使用场所实施检疫、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管理;向货主或代理人索取、查阅、复制、摘录货运单、贸易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情况,必要时要求货主或代理人开箱、拆包检疫。 

    第五条   保税区内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需运往内地其他地方,均按进口检疫要求办理。 

    第六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保税区内,采取如下灵活措施,简化手续: 
  1.保税区内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需从境外输入国家禁止进境物的,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特许批准后,方准入境。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要如实申报检疫,限在保税区内使用。 
  其他供保税区内使用的需办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属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权限内的,由办事处办理。 
  3.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通道申报,可直接运至保税区内仓库或停放地进行检疫、监督,不在入境通道检疫。 
  4.直接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包装复出境的,只在进境时作检疫或消毒,出境时不作检疫。 
  5.凡从内地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保税区加工使用的,不实施检疫。如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按出境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6.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已经检疫,在保税区加工后复出境的,出境时不再检疫。货主、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者除外。 
  7.为方便保税区企业和有关单位的报检,提供24小时候检服务。同时,可接受电讯报检。 
  8.对经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量比较大的单位,可实行一次报检,多次验放。 

    第七条   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组织和进入保税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如有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公布并负责解释。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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