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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保护建筑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 2002-03-29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2]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保护建筑的维护管理,保持城市特色和传统文化风貌,促进我市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重视重点保护建筑的维护管理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负责审定拟提交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名单,评议年度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重点保护建筑的调查确认和保护的综合协调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市规划部门要根据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考虑与周边建筑环境的相互协调,编制保护和控制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护建筑的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使用。旅游、文化部门要加强调研,在落实保护规划的前提下,认真抓好这部分资源的开发利用。城建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护建筑周围环境的整治,清理乱占乱建乱放现象,有计划地拆除那些与重点保护建筑不协调的建筑物,突出重点保护建筑的艺术特色。 
  二、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 
  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由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规划、建筑和文物管理等部门在摸清保护建筑的数量和分布,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评审,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保护建筑名单,经市重点际扩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市政府已将大连自然博物馆旧址等101处建筑批准为第一批重点保护建筑,今后还将依照上述程序分批确定并公布重点保护建筑名单。 
  三、重点保护建筑的使用管理 
  对市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建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置由市政府统一颁发的保护标志牌,并负责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列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市文物管理部还要按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保护建筑立面和主体以上空间设置固定式广告牌,不得擅自改修、改建、增设、拆除有损于主体结构的设施、设备;不得在保护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不得擅自安装影响建筑寿命的动力设备;不得从事影响建筑安全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重点保护建筑的迁移或拆除,须经市房产、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对重点保护建筑进行保护,发现危害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2637039。 
  四、重点保护建筑的维修养护 
  目前,第一批重点保护建筑由于年代久远,其内在质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和装饰装修,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将工程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费用原则上由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对政府管理部门指令性维修的项目,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提早筹措维修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拨出专项资金,对国有的重点保护建筑有计划地进行修缮。各区市县政府也应当加大投入,对辖区内重点保护建筑定期修缮和维修,对其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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