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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外经贸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局)国经贸〔1999〕63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是省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是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取缔土炼油炉,规范炼厂销售行为,管住油源的基础上,统一价格,保证质量,统一调运,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正常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汽油、煤油、柴油统一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下简称中油集团)所属的甘肃省石油集团总公司集中批发。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统一价格,统一资源配置,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积极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1、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经省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③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④油库建设手续完备,立项审批程序规范,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⑤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 
  ⑥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省内各炼油厂(包括地方炼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要全部交中油集团所属西北销售公司统一配置。各炼厂及炼厂销售机构和西北销售公司的库站一律不得在省内自销,也不允许以其它形式将资源转移到所属加油站及三产公司进行变相销售,其加油站所需资源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统一配置。 
  3、省内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业务原则上由中油集团甘肃省石油总公司所属具备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地、县石油公司负责。 
  4、省石油总公司之外、原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社会批发企业),经清理整顿后符合国家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由甘肃省石油总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仓储企业。 
  1、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油库建设手续完备,立项审批程序规范,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②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③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人员。 
  ④依法登记注册; 
  2、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由省经贸委批准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并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基建审批手续。 
  (三)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1、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1998年7月30日前经各地(州、市)经贸委批准,1998年7月30日后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②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③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合同; 
  ④符合《甘肃省加油站建设及管理意见》(甘经贸市〔1999〕39号)要求,符合地(州、市)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消防、环保、税务等有关规定,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⑤有一定数量的石油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安全专业人员; 
  ⑥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2、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定期检定。税务部门要按加油站实际销售数额和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依法纳税,不得执行包税或定额税。 
  3、所有加油站(点)只能从清理整顿合格的批发企业购油,并实行全省一价,城乡一价,不得在规定价格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 
  4、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只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并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5、鉴于我省现有加油站数量过多,重复建设严重,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加油站,确需新建的由各地(州、市)经贸委上报省经贸委从严审批,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 
  (四)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油的管理。 
  1、军队(包括武警)、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等专项用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经营的,由中油集团西北销售公司核减其计划供油数量,直至取消其直供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国家储备用油由中油集团西北销售公司按照国家计划配置的数量和价格负责供应。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国家储备用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轮换出库的成品油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甘肃省石油公司的批发企业经营。 
  3、各专项用户要制定系统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对内部批发单位和加油站进行清理和规范。专项用户所属对外经营的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由当地经贸委按照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结果报省经贸委。各级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用油的监督。 
  三、规范经营行为 
  (一)省内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所有驻甘部队(包括武警)油库(中转库)不得参与成品油经营活动,严禁部队油库为地方无批发资格的单位代储成品油。 
  (二)中油集团所属油田、炼厂、西北销售公司及其库站和生产科研单位不得自行批发销售成品油,有关设施和机构纳入省石油公司销售系统统一管理。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由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统一配置资源,实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 
  (三)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业务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无照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甘肃省石油公司销售系统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资源调控要求和价格政策,不得对集团以外的加油站及其它用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汽油、柴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石油总公司应定期(一个月)将各地(州、市)市场零售价格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中无证照经营、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经营非标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四、具体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经贸委对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的时间要求,我省清理整顿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00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一)宣传政策,组织动员,调查摸底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向有清理整顿任务的企业广泛宣传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宣传省上的整顿细则,并按规定对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点)进行调查摸底,明确符合基本条件以及与石油公司销售系统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 
  (二)清理整顿阶段。 
  1、批发企业、仓储企业的清理整顿时间为8月15日-10月31日。各地(州、市)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和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对本辖区内批发、仓储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①对省石油公司系统符合基本条件的批发企业和与省石油公司销售系统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一),与石油公司系统实行重组的企业要附协议书或合同,于10月5日前报省经贸委。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同意后,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经贸委。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成品油仓储企业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仓储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二),于10月5日前报省经贸委,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发放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③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 
  2、加油站(点)的清理整顿从12月1日到2000年4月30日。 
  ①各地(州、市)经贸委按照加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本辖区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加油站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三),于2000年3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经贸委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 
  ②200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加油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 
  (三)检查验收阶段。 
  为了保证全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有效进行,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地区分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应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清理整顿办公室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时如发现不合格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追究当地主管领导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省政府已经成立了由韩修国副省长担任组长的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省经贸委将会同省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省物价局、省石油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全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流通秩序工作。各地(州、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当地政府和清理整顿小组领导下,由各地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并定期向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贸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负责对取得批准证书的成品油流通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省内各炼厂、中油集团在甘销售企业、部队驻甘对外经营成品油企业、储备油库要积极配合省上和各地政府开展工作,并切实做好所属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附件: 
  一、《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略) 
  二、《申请汽油、煤油、柴油仓储经营企业登记表》(略) 
  三、《申请汽油、煤油、柴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企业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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