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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0-12-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8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提供质价相称的委托服务。委托单位可自主选择已取得合法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委托单位接受服务。 
  三、收费标准: 
  (一)、施工图审查 
  工程概算M(万元) 施工图审查收取设计费的α(%) 
  M<500 14≤α<16 
  500≤M<1000 12≤α<14 
  1000≤M<5000 10≤α<12 
  5000≤M<10000 8≤α<10 
  M>10000 6≤α<8 
  (二)、勘察成果审查 
  勘察成果审查按勘察费总额的6一10%收取。 
  (三)、本收费标准工程概算额仅指建安造价,勘察设计费是指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取费。 
  四、取得合法施工图审查机构,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审查机构和委托方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返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六、审查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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