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府[1999]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穗府[1998]94号)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广州投资环境,促进广州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州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广州市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制度等3项制度。现将此3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广州市外资工作联度协调会议制度
一、联席协调会议的工作任务。
(一)协调解决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有关问题。
(二)协调解决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全局的投资环境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通报外商对政府部门的投诉情况,协调解决带普遍性、政策性的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问题。
(四)通报各部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计划和情况。
(五)通报各部门出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新政策、新措施。
二、联席协调会议的组成成员。
(一)会议由主管全市对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持人,由分管外经贸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主持人。
(二)广州市外经贸委主任担任会议干事长。
(三)会议成员由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局、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以及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商检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参加会议人员:联席协调会议由主持人召集,由涉及会议议题的组成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协调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三、联席协调会议的工作办法。
(一)联席协调会议原则上于每两个月后的第一个星期召开,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二)联席协调会议的议题由各成员单位、市属委办局外经贸部门、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会前10日送市外经贸委汇总后提交联席协调会议主持人审定。特殊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三)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常委副市长签发后具有市长办公会议效力,市属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执行。会议通知、会前协调意见的报告由联席会议干事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市外经贸委负责检查、督办,并汇总反馈落实情况。
(四)特别重点大问题未能形成决定的事项提交市府常务会议决策。
(五)会议的有关通知、决定等公文统一使用“广州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的名义,并由广州市外经贸委代章呈报或下发。
(六)市各部门按照联席协调会议的决议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处理有关政务,联席协调会议不代替各部门的行政职能。
(七)联席协调会议决定需制定或修改市政府有关规章办法的,按市政府现行办事程序办理。
四、联席协调会议的办事机构。
由广州市外经贸委负责联席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联席协调会议不设立常设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
广州市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度
一、领导联系制度的具体职责
(一)定点联系广州市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及时了解项目的筹建和经营等实际运作情况。
(二)调查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和征询意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建议。
(三)督促市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领导联系制度的工作办法。
(一)由广州市外经贸委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行业分布和对广州产业结构影响程度确定若干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建立市领导联系制度。重大项目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高科技项目和特殊项目不受限制),由市外经贸委及时跟踪并报请主管副市长批准建立市领导联系制度。
(二)市领导原则上每两个月实地考察一次项目的建设及发展情况,或专门听取有关部门、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汇报及意见。对外商反映和提出的重大难点、热点问题,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每位市领导负责1-2个项目。市外经贸委会同市有关委办局协助市领导落实联系制度。
(四)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落实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指定具体项目联系人。重大项目进展主要情况和问题每月向“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作出书面汇报。
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制度
一、说明制度的工作任务。
(一)通报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公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重要法规和有关政策;通报、解释和说明市委、市政府新制定实施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和意见。
(二)宣传广州经济社会阶段性的发展情况,促进外商了解广州,投资广州。
(三)了解和收集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对广州投资环境、有关新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调整、修改、完善有关法规、政策。
(四)分析和掌握各有关地区投资政策动态和外商投资新趋势,为领导决策和制订相应的法规政策提供依据。
二、说明制度的工作办法。
(一)说明会由市政府分管外经贸工作的市领导主持,由制定或执行新法规政策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解释、说明。
(二)法规政策说明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采取新闻发布会、对话会、座谈会等形式召开,按实际情况可分别在穗港两地举行。重要法规政策说明,可随时召开。
(三)在广州召开的说明会,通过市外经贸委、市外宣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部门邀请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投资者、商会、境外驻穗办事处、商务机构以及驻穗领馆人员参加会议,并邀请境内外新闻单位参加。
(四)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在境外召开法规政策说明会的管理。今后以市政府名义在香港召开的政策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形势报告会,由市外经贸会、市外宣办负责。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须在香港发布政策、经济形势新闻,举办市领导与外商对话会,事先须向市外经贸、市外宣办报告,经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委、市外宣办统一组织,由市外办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会议邀请书统一以市外经贸委名义向有关新闻单位和经贸团体、重要外商发出。
(五)说明会具体工作由市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