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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8-31 生效日期: 1998-08-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1997年5月9日省政府颁发了《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15号文),对促进我省扩大利用外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范围问题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明确为《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之后,即1997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问题 
  《若干规定》第八条所称的“外商投资我省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以及高新技术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可参与当地重大项目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其增值税(地方留成25%的部分)返还,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实行全额列支返还方式。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结算返还各地。 
  三、关于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问题 
  对《若干规定》中所涉及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返还方式问题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实行退库返还。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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