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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2 生效日期: 2003-07-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物[2003]275号
各区县房地局、物业管理企业: 
  最近,本市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接连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有效遏制居住小区内人员伤亡情况的继续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居住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都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城市形象、企业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安全防范工作的自觉性,使居住物业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制度,落实责任,建立安全防范长效管理机制。 
  1、认真落实物业管理企业法人代表安全防范第一责任人制度和物业小区经理直接责任人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明确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程序、组建安全应急防范抢险预备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包括应急灯、绳、杆、钩、伸缩梯、油布、撑木、必备工具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领导的安全值班制度;设立和完善小区内公共区域相关安全防范标识;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实战演练;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和方法,努力提高小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居住物业小区安全防范管理水平。 
  2、认真落实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居住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管、指导责任。建立安全应急防范网络,组织交流各类物业应急防范经验,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安全防范的应变和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居住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小区经理的日常考核内容,并作为年检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 
  3、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及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小区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突发事件,小区经理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到达现场处理,并立即向物业公司领导报告。物业公司主要领导必须在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工作,并在两小时内将初步查处情况报告区县房地局。区县房地局领导接报后应在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协调、督促和指导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在两小时内把事故主要情况向市房地资源局报告。24小时内,物业公司要按事故经过、基本现状、采取措施等要求,向区县房地局上报由总经理签发的事故报告。 
  三、突出重点,加强检查,切实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物业管理公司,要在近期内组织人员,针对所管各类物业的具体现状和可能发生的房屋结构或构件危险、装饰层坍塌、水患、火灾、漏电、煤气泄漏、高空坠物、电梯关人或坠落、“沟、管、井、箱”作业、建筑或生活垃圾堆放、消防设备设施、假山和亲水平台、楼宇玻璃大门等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 
  当前,要重点对小区内设施设备和安全防范警示或标识的管理进行检查落实。一是对小区内水箱、水池、污水处理池等加强上锁管理,对消防器材加强检查,对各种机房、地下车库、地下室加强巡查和记录;二是在防汛防台季节,对业主的空调室外机架、雨蓬花架、晒衣架、阳台花盆、吊挂杂物等自我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应在楼道进口的明显部位告示;三是对小区内的假山、雕塑小品、水榭鱼池、喷水池和流水坡道、亲水平台、楼宇玻璃大门等部位增加统一规范、文明礼貌、用语简明的标识,提醒居民加强自我安全防范;四是对小区内施工现场加强管理,尤其是对施工脚手架稳固、底笆挡笆牢靠、路面开挖、窨井盖调换、挖沟排管、施工材料堆放、建筑垃圾等防护措施,应切实强化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整改,不留隐患。 
  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居住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特别是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各房地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各类居住小区安全防范预案、防范措施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认真加以改进。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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