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新设金融机构购置自用办公房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市[2003]257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2002]39号),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就新设金融机构购买本市商品房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2年5月28日后,凡经认定的异地迁入上海或异地机构为主发起在上海注册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新设金融机构)一次性购买本市1000平方米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二、新设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时,除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综合协调处出具的金融机构享受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政策的认定函,方可按规定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