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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近郊八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政策的执行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核准的各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的截止日期,在原规定的截止日期基础上顺延六个月。
二、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因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历次所形成的农转居人员现承租的住房为单元式住宅楼房,承租人申请购房的,现产权单位均应按照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606号文件及房屋所在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由现产权单位组织向农转居人员出售。
三、各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要按照本区实施方案,积极督促、协调产权单位认真做好农转居人员购买承租的安置住房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屋所在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四、执行中遇有政策性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